王炜华
律师

#走近民法典# 《民法典》条文:第410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二)规则变化:这一条在《物权法》195条的基础上,删除了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的时间限制。有利于防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谋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平等维护各债权人利益 对实务的影响:其他债权人发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先行协商解决,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起诉不再受除斥期间限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财产时,也须得考虑是否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以及协议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2021-02-23 10:38:04
180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