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假规定

上海产假规定
王炜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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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此外,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如果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她们可以享受额外30天生育假。(生育假的具体天数各地不同,应根据当地的规定确定。)因此,在适用情形下,上海市的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总天数为128天。 女职工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我何时可以开始休产假? 最早可从产前15天开始休取共计98天的产假,而最晚可以从生产当天开始休取。 98天的产假含法定节假日,但30天生育假则不含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30天生育假如遇法定节假日,应相应顺延。例如,如果30天生育假从2020年9月30日开始休,由于10月1日至10月4日为4天法定节假日(其中包含中秋节1天和国庆节3天),那么30天生育假将顺延至11月2日休完。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任一条的女职工,其生育津贴由本市生育基金 ①从业妇女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②失业妇女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累计缴费满一年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予以就高补差。 1、从业妇女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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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18: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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